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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后期墨家

《墨子》中有六篇:《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与其他各篇性质不同,特别有逻辑学的价值。《经上》、《经下》都是逻辑、道德、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定义。《经说上》、《经说下》是对前两篇中定义的解释。《大取》、《小取》讨论了若干逻辑问题。所有这六篇有一个总的目的,就是通过逻辑方式,树立墨家的观点,反驳名家的辩论。这六篇合在一起,通常叫做墨经。

前一章讲过,庄子在《齐物论》里讨论了两个层次的知识。在第一个层次上,他证明了事物的相对性,达到了与惠施的结论相同的结论。但是在第二个层次上,他就超越了惠施。在第一个层次上,他同意于名家,从更高一层的观点批评了常识。但是在第二个层次上、他又转过来从再高一层的观点批评了名家。所以道家也反驳名家的辩论,不过道家所用的辩论,从逻辑上讲,比名家的辩论更高一层。道家的辩论,名家的辩论,两者都需要反思的思想作出努力,加以理解。两者的方向都是与常识的常规相反的。

可是另一方面,也有常识的哲学家,例如墨家以及某些儒家。这两家虽然在许多方面不同,但是在务实这一点上却彼此一致。在反驳名家辩论的过程中,这两家沿着大致相同的思想路线,发展了知识论的和逻辑学的理论,以保卫常识。这些理论,在墨家则见之于墨经、在儒家则见之于《荀子》的《正名》篇。荀子是先秦时期最大的儒家之一,我们将在第十三章讲到他。

专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玉

关于知识和名的讨论

墨经中的知识论,是一种素朴的实在论。它认为。人有认识能力,它是所以知也,而不必知(《经说上》)。就是说,人都有所以知的能力,但是仅有这种能力,还未必就有知识。这是因为,要有知识,则认识能力还必须与认识对象接触。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同上),就是说,认识能力接触了认识对象,能够得到它的形象,才成为知识。除了认识的感觉器官,如视觉器官、听觉器官,还有思维的器官:心,它叫做(知心)(无此字),(知心)也者,以其知论物(同上)。换句话说,通过感官传人的外界事物印象,还要心加以解释。

墨经还对于知识进行了分类。按知识的来源,把知识分为三类:一类是来自认识者亲身经验;一类是来自权威的传授(即得自传闻或文献);一类是来自推论的知识(即得自演绎,以已知推未知)。又按认识的各种对象,把知识分为四类:名的知识,实的知识、相合的知识,行为的知识。

我们会记得:名,实,以及名实关系,都是名家特别感兴趣的。照墨经讲,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经说上》)例如说:这是桌子。桌子是名,是所以谓这的;这是实,是所谓的。用西方逻辑学术语来说,名是命题的客词,实是命题的主词。

墨经将名分为三类:达名,类名,私名。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经说上》)就是说,物是达名(通名),一切实必用此名。马是类名,此类的一切实必用此名。臧(人名)是私名,此名只限用于此实。

相合的知识,就是知道哪个名与哪个实相合。例如,说这是桌子这句话,就需要有名实相合的知识。有了这类知识,就知道名实耦(同上),就是说,名与实是彼此配对的。

行为的知识是如何做一件具体事的知识。它相当于美国人所说的know-how。

关于辩的讨论

《小取》篇的大部分,是用于讨论辩。它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放,以类取,以类予。

这段话的前半段是说辩的目的和功用,后半段是说辩的方法。《小取》篇还说,辩有七种方法: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佯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要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或表示特称命题。尽表示全称命题。假表示假言命题,假设一种现在还没有发生的情况。效就是取法。所效的,就是取以为法的。若原因与效相合,就是真的原因;若原因与效不合,就不是真的原因。这是效的方法。辟(譬)的方法是用一事物解释另一事物。侔的方法是系统而详尽地对比两个系列的问题。援的方法是说:你可以这样,为什么我独独不可以这样?推的方法是将相同的东西,像归于已知者那样,归于未知者。已经说彼[与此]同,我岂能说它异吗?

这一段内效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说出放。这一段内推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类取,以类予。这是两种极其重要的方法,大致相当于西方逻辑学的演绎法和归纳法。

在进一步解释这两种方法之前,先说一说墨经所谓的故。它说:故,所得而后成也(《经上》),就是说,有了放。某一现象才成其为某一现象。它还把故分为大故、小放。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墨经所谓的小故显然就是现代逻辑学所谓的必要原因;墨经所谓的大故显然是现代逻辑学所谓的必要而充足原因。现代逻辑学还区别出另一种原因,即充足原因,可以说是有之必然,无之或然或不然,墨家却没有看出这一种原因。

在现代的逻辑推理中,若要知道某个一般命题是真是假,就用事实或用实验来检验它。例如。若要确定某细菌是某病的原因,检验它的方法是,先假设一般命题a细菌是b病的原因为公式,再进行实验,看假设的原因是否真地产生预期的结果。产生了。它就真是原因;没有产生,就不是。这是演绎推理,也就是墨经中所谓的效的方法。因为,假设一个一般命题为公式,就是假设它是法,以它来进行实验,就是来效它这个法。假设的原因产生了预期的结果,就是故中效。不产生,就是不中效。用这种方法,可以检验一个故是真是假,决定一个故是大故还是小故。

至于另一种推理方法,就是推的方法,可以以凡人皆有死这个论断为例来说明。我们都会作出这个论断,因为我们知道凡是过去的人都已经死了.又知道现在的和将来的人与过去的人都是同一个类。所以我们得出一般的结论:凡人皆有死。在这个归纳推理中、我们用了推的方法。过去的人皆有死,这是已知的。现在的人皆有死,将来的人皆有死,这是未知的。所以,说凡人皆有死,就是把已知的归予同类之未知的,即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我们能够这样做,是因为是犹谓也者同也,即将彼说我[与此]相同。我们正是在以类取,以类予。

澄清兼爱说

后期墨家精通辩的方法,为澄清和捍卫墨家的哲学立场做了很多工作。

后期墨家遵循墨子功利主义哲学的传统,主张人类一切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利避害。《大取》篇说: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利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于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所以人类一切行为的规则是: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

墨子和后期墨家都认为义,利也。利是义的本质。但是,什么是利的本质?墨子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可是后期墨家提出了,并已作出了解答。《经上》篇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这样。后期墨家就为墨家的功利哲学作出享乐主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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